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710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商城美灯源灯具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灯具城A8-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1MA3Q7MAE2T。
法定代表人:田恩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丽英,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北100米路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YMMQ09。
法定代表人:杨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巨之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号院一品中央2号楼2单元20层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U3U366。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鼎路1号院一品中央2号楼2单元20层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6NHY92。
法定代表人:张伍田,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13042。
法定代表人:林序,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2号12号楼1层商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67228281K。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商城美灯源灯具经营店与被申请人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河南巨之裕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商城美灯源灯具经营店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河南巨之裕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河南巨之裕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恒挚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临沂商城美灯源灯具经营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