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732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朱晓昂,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林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领,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亚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