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13042,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林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2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56元,其中缴执行费2956元,发还
***案件款20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证明。故本次申请执行的(2021)豫018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