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民初1673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
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13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