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0340号
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沭东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周生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强,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与被告吴新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