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81民初1144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南京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生年,该单位经理。
被告: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运粮河西路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沂昌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联公司),第三人新沂昌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被告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昌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给付施工费263469元(143969元+119500元);2.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在2016年度承包了唐店后滩村1、2、3光交箱工程及唐店镇区主干光纤工程,该工程发包方是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是总承包人。***不知什么原因该工程款汇给了昌阳公司。该工程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表示其要求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承担支付施工费的连带责任,依据是合同相对性,后***表示其合同相对方是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并表示不要求邦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总承包方为邦联公司,两方均不认识***,***称其到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工程部挂靠邦联公司等内容并非客观事实,***称其系唐店后滩1、2、3号光纤、唐店主干光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工程系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于2016年7月发包给邦联公司,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通过审计签订合同支付工程款。唐店后滩1、2、3号光纤、唐店主干光纤工程的施工费经审计金额分别为119153.99元、143969.34元,其中唐店主干光纤工程因结算错误,其价款中包含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提供的材料费。其间,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支付给邦联公司2万元,于2021年3月9日支付给邦联公司143969.34元,邦联公司也将上述两笔款项于2018年9月26日、2021年6月29日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案外人新沂市成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创公司)支付17600元、向昌阳公司支付129572.41元,***未参与该工程的结算、验收等。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已支付唐店后滩1、2、3号光纤工程款2万元,剩余工程款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将按流程进行支付,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已超额支付唐店主干光纤工程款。
昌阳公司述称,邦联公司与昌阳公司合同约定,邦联公司的工资等通过昌阳公司账户走账。案涉唐店主干光纤工程的工程款系通过昌阳公司账户走账,邦联公司已将唐店主干光纤工程款129572.41元付至昌阳公司账户,***、**均已向昌阳公司主张该款,昌阳公司不清楚应该向谁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甲方)与邦联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选定乙方作为新建小区网络接入(含干线建设及管道工程)和网络双向化改造(数字整转及优化),招标编号JSCN-XZ-20150901/01,JSCN-XZ-20150901/02项目施工的入围施工单位,该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协议未注明签约日期。
2021年1月25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甲方)与江苏有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乙方)补充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是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徐州区县分公司施工协议(一标段)》为基础签订,且一切内容均适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名称为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工期为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10月8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价款及预算为236756.6元,工程费用以最终验收决算审计为准。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与邦联公司表示,江苏有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邦联公司分立而来。
邦联公司与成创公司签订《江苏有线邦联新媒体公司(有线电视类)工程服务商入围框架协议》,约定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徐州市施工入围单位,甲方分包给乙方徐州市范围工程,乙方承接甲方本工程的工作内容是以建设方与邦联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管理费标准为10%。
***认可与**是合伙关系,***起初称:“我投入了大部分,**投入了小部分。”***后称:“涉案工程中**几乎没有实际投资,在原告起诉时,原告也告诉了**,**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
***主张其与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系合同相对方,且其与邦联公司、昌阳公司无任何关系。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是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承包方式邦联公司,且两方均不认识***,与***之间未发生关联。
***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系唐店镇光纤主干及后滩1、2、3光纤交接箱工程的承包人,工资系**、***发放。
昌阳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到庭**内容如下: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是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唐店镇区FTTH镇干建设工程、巨融国际小区及新沂市华丽家族小区FTTH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是**。唐店镇区FTTH镇干建设工程系**挂靠昌阳公司承包,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系**挂靠成创公司承包。**与**系邻居,**起初将前述四工程转包给**,后得知**与***就唐店的两工程进行合伙。在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时,***将**等工人带至踢球工地进行单独施工。在***单干后,**资金跟不上,经**介绍,**将前述四工程以1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蔡娟。
另查明,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结算金额为217778.49元,施工费金额为119153.99元。唐店镇区FTTH镇干建设工程结算金额为153262元,施工费金额为143969.34元。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邦联公司表示唐店镇区FTTH镇干建设工程施工费金额143969.34元中包含材料费未扣除,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已超额支付。2018年9月17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向邦联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款2万元。2018年9月26日,邦联公司向成创公司转账支付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款17600元。2021年3月11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通过企业内转方式向邦联公司支付唐店镇区FTTH镇干建设工程款143969.34元。2021年6月29日,邦联公司向昌阳公司转账支付唐店镇区FTTH镇干建设工程款129572.41元,昌阳公司表示该款中包含材料费87297.41元,邦联公司已要求昌阳公司返还,昌阳公司尚未返还。2022年3月16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通过企业内转方式向邦联公司支付唐店镇区1#2#3#交接箱FTTH建设工程款99153.99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案涉工程系其从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处承包,其与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系合同相对方,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不予认可,***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结合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提交的协议、付款凭证等,本院对***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与**是合伙关系,在***未举证证实其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综上,本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