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81民初11446号
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南京路59号。
负责人:周生年,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镇无锡-新沂工业园区新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与被告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群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群冠公司向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支付765137元及利息(以765137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群冠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4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与群冠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群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群冠公司辩称,2016年5月4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与群冠公司订立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合同,约定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在群冠公司开发的小区建设有线数字网络工程,订立合同时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未向群冠公司披露其建设的工程是三网合一的网络技术设施工程,即所建设的工程具备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宽带三网合一工程。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及省地有关规定,新建小区必须设施三网合一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否则小区不能通过工程验收。2017年3月27日,群冠公司与新沂万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订立FTTH网络建设工程,由万通公司对群冠公司开发的小区组织通信网络工程设备的施工,合同价款461587.5元,之后群冠公司小区三网合一工程由万通公司施工并最终通过工程验收。群冠公司认为,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与群冠公司的合同较群冠公司与万通公司的合同,功能单一,仅具备有线电视输入功能,后一合同具备通话、有线电视、互联网三网合一功能,前一个合同价格虚高,后一个合同较为符合实际。至今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所称的施工合同没有竣工验收手续,而群冠公司小区通过竣工验收手续,其中的三网合一工程是由万通公司施工,因此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群冠公司已支付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工程价款,与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所完成的单一有线电视施工工程权利义务相一致。根据公平原则,群冠公司已支付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的对价,群冠公司不应再支付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工程款,请依法驳回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4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甲方)与群冠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一、甲方将××小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83925平方米,共计20栋楼,工程内容包括室内外预、地、埋管、设备基础及配套设施施工、敷设光缆、设备安装、网络工程调试及验收,每户布设三个点;二、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965137.5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付至该合同款项的30%,即289541.25元,余款在进场施工前一次性付清;三、甲方负责提供建筑主体工程的进度计划,并提出合适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时段,甲方负责提供网络建设所需设备安装空间;四、乙方按要求时间为甲方所属本合同范围内用户提供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信号接入,在收到甲方工程款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后,乙方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在确认甲方工程准备完成后,乙方根据土建工程进度进行施工或按甲方要求于土建工程初验前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于竣工综合验收前具备输送有线数字电视信号条件,乙方工程竣工后,组织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信号;五、乙方为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运营一体化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依据相关标准和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运营,保证甲方所属用户终端符合收看标准,确保有效收看,本工程投入运营后若因设备安装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六、甲方在项目竣工用户入住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开通信号,保证用户正常收看。
群冠公司认可上述合同签订后,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并进场施工,但表示涉案工程未验收,不清楚工程有无完工。
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提供了涉案工程竣工技术文件三组,该文件显示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涉案工程交由宿迁市广益有线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于2018年5月20日全部完工,并经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验收合格。根据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提供的缴费记录及发票记载,涉案小区已接通有线数字电视信号,部分用户使用至今。
另查明,2018年6月26日,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向群冠公司开具965137.5元设计服务有限电视配套费发票。2019年11月29日,群冠公司向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20万元。群冠公司表示该款支付的原因是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确实施工,但工程未经验收,双方口头约定涉案工程款为20万元。对此,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与群冠公司订立的《××小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群冠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表示对工程是否完工不清楚,但涉案小区已实际投入使用,且部分住户存在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缴费记录,结合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技术文件,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群冠公司主张与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涉案工程款为20万元,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群冠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该约定,本院不予采信。扣除群冠公司已支付的20万元,群冠公司尚需给付有线网络新沂分公司剩余工程款765137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本院酌情支持2019年8月19日之前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65137元及利息[以76513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二、驳回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6元,由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