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4416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兴安堡村。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时,***明确表示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