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八达岭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八达岭传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6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传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14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旅游投资(湖南)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男,住北京市延庆区,由北京八达岭传奇岔道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八达岭传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传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关于单价的计量单位,一审法院在审定的时候直接进行修改,没有任何证据,比如合同内的**砌筑挡土墙,合同单价是按照平米计算,审定是按照立方米计算的。第二,关于有争议的混凝土垫层厚度,在有监理签字的工程量计算表中载明是25厘米,传奇公司在现场的代表没有对此工程量提出异议。传奇公司的三次取样都是在广场东南角很小的范围内,均是在工程垫层厚度较薄处,测量数据肯定存在偏差。第三,关于小料石的价格认定,实际施工是150*150****的小料石,单价应按照实际的施工材料计算,在认价单上也有施工方和监理方签字,属于正常的认价程序,一审法院认可实际施工的小料石是150*150****,但是认为监理签字无效,对**公司提出的价格不予认可,判定错误。第四,关于渣土消纳费,渣土消纳费是施工单位实际支出的,应该单独列项,明确计量和结算方法,专款专用,双方在合同中有包含所有费用的字眼,但是这里的所有费用不包含渣土消纳费。第五,一审法院对争议部分中有些问题未进行核实。 传奇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经过第三方***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造价鉴定,结果是公正的,且双方都对鉴定结果表示无异议,一审也是基于该鉴定结果进行的判决,**公司的上诉请求是不合理的。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传奇公司给付工程款2952082.4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工程款全部给付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4日,传奇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八达岭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长城天地。3.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长城天地北广场原有地面拆除、路面工程、室外给排水热力管线工程、室外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内容,具体工程内容以工程部下发的指令为准。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及本工程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控制、各相关专业的协调配合、包验收、***维护。5.本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暂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7277587.83】元(大写:人民币【柒佰贰拾柒万柒仟***拾柒元捌角叁分】)。该【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是指完成相应子项工程(即施工图、规范及计价定额规定的全部施工工序或内容)所需要的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协调、现场安装、现场配合验收、抢工措施、检验试验、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水电,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成品保护、支付给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总包配合费、脚手架使用费、垂直运输费等)、栏杆基础件埋设、螺栓、辅料、安装费、人工费、凿孔、补洞、开槽、水泥砂浆填塞**、接地连接、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扰民和民扰费用等,上述固定单价不因劳务、材料、或其它影响实施成本的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根据竣工图所示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总费用,如因甲方要求而产生的合同外费用增加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计价原则进行审核调整。6.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指派**(联系方式:131XX****XX)为本工程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工程组织管理的职责,全面负责工程部署、质量、进度、验收及监理等各项工作,有权对工程计划、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出全面监督和管理,但对涉及工程洽商签证等影响工程结算金额的事宜,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甲方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并保证:(1)具有实施合同约定工程相应的资质;拥在合法的权力或经授权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力: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没有且不会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或标的的任何协议、义务或命令;(2)确保工程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乙方应取得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政府批准(如有)及与工程有关的、适用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检验或批准批复。如乙方未能及时取得相关审批而导致工程延误的,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工程延期的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含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如适用)。3.乙方指派**(联系方式:156XX****XX)为本工程工地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在开工前将工地代表的名称和详细资料提交给甲方并取得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撒销或更换其工地代表。甲方认为乙方工地代表不足以胜任本项目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表,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按甲方要求重新指派项目工地代表。4.乙方应当严格依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施工图纸、设计方案、设备和系统;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影响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对相关设备和系统进行任何测试或检查;不得就相关设备和系统与任何第三方及或政府机关进行讨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作出纠正,并应就经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5.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要求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所有施工人员均需佩证上岗,并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确保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等不会造成公众及其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同时应严防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否则乙方应负责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按甲方要求对事故进行及时修复或处理。6.乙方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乙方应确保因其施工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任何法律或规范规定。施工完毕后,乙方应作到工完场清,及时将建设垃圾、乙方的人员、工具等撤离施工现场。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如果乙方拒不改正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乙方应承担因工程需要而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并自行提供相应的计量仪器。10.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知悉甲方或第三方正在营业中,乙方应当按照经甲方认可的路径及时间将材料运送至项目现场或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不影响到甲方的正常运营。11.乙方应负责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乙方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住宿、膳食和交通等一切费用。乙方应为其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不应允许乙方人员中的任何人在现场留宿。乙方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12.乙方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或者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13.如因乙方施工或工程的瑕疵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或者甲方顾客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则无论甲方是否已经验收,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或甲方客户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4.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的伤害、患病或死亡等意外进行投保,并在签署本合同后五日内将有关凭证提交给甲方。如因乙方没有购买保险或保单失效或保额不足导致甲方代为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在权在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如不足的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另行支付给甲方。15.乙方应对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本合同履行导致第三方或乙方员工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如甲方先行支付相应赔偿费用的,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9年8月13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同意验收。后双方因合同内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造价产生争议,双方经核算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公司向法院提交《八达岭公交场站路面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长城天地北广场卫生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增值税发票2张,其中,票号为1047XXXX的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备注为用于八达岭公交场站路面拓宽改造工程;票号为1047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卫生间改造工程。 传奇公司向法院提交增值税发票7张,其中,票号为1035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83276.35元,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票号为1035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票号为1035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票号为1047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74914.52元,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票号为1047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票号为1047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票号为1047XXXX显示传奇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备注为用于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双方均认可就涉案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已经向**公司支付工程款5183276.35元。 就合同外工程,**公司提交现场签证审批单(签证)16份,编号分别为J2018-008、J2018-009、J2019-001、J2019-002、J2019-003、J2019-004、J2019-005、J2019-006、J2019-007、J2019-008、J2019-009、J2019-010、J2019-011、J2019-012、J2019-013、J2019-014,每份签证均有监理工程师及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对于签证,传奇公司以监理机构已经退场,有的公司员工已经辞职,签证没有加盖公章,无法核实为由,否定签证效力,但也表示涉案工程均由**公司施工,无其他施工单位参与。 另,就《八达岭公交场站路面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长城天地北广场卫生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中未付752510.13元工程款,不属于本案涉案范围,双方均同意另行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传奇公司就涉案工程合同内工程量造价、**公司就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造价提起鉴定申请,**公司支付鉴定费25000元、传奇公司支付鉴定费83000元。2021年12月13日,***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涉案工程合同内工程量造价出具鉴定报告并附争议情况明细表,鉴定结论如下: 造价鉴定结论汇总表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无争议部分 有争议部分 备注 1 路面工程 2944203.83 727424.32 详细计算情况见《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相关工程计价测算表。 1.1 无争议路面工程 2944203.83 0.00 1.2 双方主张的垫层厚度差额项目 0.00 104704.26 1.3 ***小料石下争议垫层厚度的垫层混凝土标号差价项目 0.00 44132.97 1.4 ***小料石下有争议垫层厚度的垫层混凝土标号价差项目 0.00 25697.18 1.5 ***小料石差价项目 0.00 108893.24 1.6 600×600×40***路面下垫层混凝土标号差价项目 0.00 53641.95 1.7 600×600×40***路面下双方主张的挖土深度差额项目 0.00 80766.63 1.8 有争议**砌墙及其上五莲红石材压顶项目 0.00 89713.24 1.9 浆砌石挡土墙项目 0.00 113156.26 1.10 渣土消纳费项目 0.00 106718.59 2 室外给排热力管线 103541.92 0.00 合计 3047745.75 727424.32 同日,鉴定公司对涉案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造价出具鉴定报告并附争议情况明细表,鉴定结论如下: 造价鉴定结论汇总表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无争议部分 有争议部分 备注 1 签证J2018-008 0.00 79605.30 详细计算情况见《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相关工程计价测算表。 2 签证J2018-009 0.00 0.00 3 签证J2019-001 0.00 0.00 4 签证J2019-002 0.00 8306.16 5 签证J2019-003 0.00 280592.07 6 签证J2019-004 0.00 50838.54 7 签证J2019-005 0.00 111726.78 8 签证J2019-006 0.00 10273.43 9 签证J2019-007 0.00 80135.69 9.1 签证J2019-007工程量无争议部分 0.00 72096.12 9.2 签证J2019-007工程量有争议部分 0.00 8039.57 10 签证J2019-008 0.00 193428.00 11 签证J2019-009 0.00 6978.18 12 签证J2019-010 0.00 167789.91 13 签证J2019-011 0.00 101521.28 14 签证J2019-012 0.00 21053.37 15 签证J2019-013 0.00 12899.14 16 签证J2019-014 0.00 8325.09 合计 0.00 1133472.94 另,在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造价中涉及人造草皮单价,鉴定机构认为仿真草皮单价确认单中草皮单价在市场价范围之内。 对于鉴定结论,双方均不持异议,就争议项,**公司表示应全额支付工程款,传奇公司表示争议项工程造价不予给付。双方均同意争议项由法院裁决,并均表示双方就合同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违约情况等均无争议。 上述事实,有《八达岭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审批表、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八达岭公交场站路面拓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长城天地北广场卫生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合同内工程量造价鉴定报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造价鉴定报告》及当事人的**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传奇公司与**公司签订《八达岭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公司和传奇公司就合同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违约情况等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为对鉴定意见中合同内、外有争议的施工内容工程量和价款如何认定。 法院结合鉴定结论及争议项明细表做如下认定。关于合同内施工内容争议项目。1.150×150*******小料石路面下混凝土垫层厚度。传奇公司主张其曾在现场勘验时用水钻取样确定垫层厚度,分别为12.5厘米、17厘米和18厘米,取其平均厚度为15.8厘米计算工程量。**公司主张应按照设计及有监理签字的工程量计算表中记载的25厘米厚度计算。法院认为传奇公司现场取样客观真实也符合实际情况,**公司异议不成立,故该项工程量以15.8厘米厚度计算,**公司不应获得工程款差额104704.26元。2.150×150*******小料石路面下混凝土垫层价格。**公司主张合同报价书中混凝土的垫层标号为C15,实际施工的标号是C25。传奇公司主张应按照合同报价单的报价计算,不应再做增改。法院认为因传奇公司提供的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中混凝土垫层标号为C25,且实际施工标号亦为C25,则应当按照C25标号予以确认,故该项工程款差额44132.97元+25697.18元=69830.15元应计入**公司工程量造价。3.150×150*******小料石单价。**公司主张原合同报价只有150×150×60小料石单价,实际施工是150×150****的小料石,单价应按照有监理签字的石材单价确认单中的单价计算;传奇公司主张因石材确认单未见其公司代表签字**,应按照市场价计算。法院认为实际施工小料石规格为150×150****,相应单价虽有监理签字确认,***公司无有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应以市场价计算更为合理,故该项材料差额108893.24元不应计入**公司工程造价;4.600×600×40浅灰色***单价,**公司主张应按有监理签字的石材单价确认单中单价计算,传奇公司主张因石材确认单未见其公司代表签字**,应按照市场价计算。鉴定机构认定应按合同单价计算,无争议部分已经确认。法院认同鉴定机构意见,认定本项为无争议,不予处理。5.600×600×40浅灰色***路面下混凝土垫层价格。**公司主张合同报价书中混凝土的垫层标号为C15,实际施工的标号是C20。传奇公司主张应按照合同报价单的报价计算,不应再做增改。法院认为因传奇公司提供的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中混凝土垫层标号为C20,且实际施工标号亦为C20,故应当按照C20标号予以确认,该项差额53641.95元应计入**公司工程造价。6.600×600×40浅灰色***路面下机械挖土方的深度。**公司主张应按照有监理签字的工程量计算表中记载的1.21米深计算。传奇公司主张应按照施工图纸标明区域降方深度0.6米且后期无变更。对此,鉴定机构现场无法核实。法院认为,鉴于监理签字的计算表中***公司代表签字确认,传奇公司主张的0.6米说法也未在鉴定时出示,双方证据均不充分,酌定该项工程造价差额中的40383.31元计入**公司工程造价。7.锅炉房北侧公园挡土墙、锅炉房东侧围墙、北广场最西侧挡土墙(均为**砌筑)及**墙上五莲红石材压顶及浆砌石挡土墙是否由**公司施工。**公司主张上述工程均由**公司施工。传奇公司主张该施工区域非传奇公司责任支付范围,**公司未能提供发包方工程指令单,合同约定具体工程内容应以该工程部下发的指令为准。法院认为该部分施工内容虽未有传奇公司指令,**审中双方认可该项工程确已施工完成且并未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传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施工过程中其已提出异议,故认定**公司为施工方且为施工必要,上述施工项目工程造价202869.5元为**公司应得工程款。8.渣土消纳费。**公司主张合同报价书中虽未约定渣土消纳费,但**公司实际支付了该笔费用,应当增加渣土消纳费。传奇公司主张该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报价中,不应再行增补。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应认定为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应计入工程量造价。综上,对于双方合同内争议项,传奇公司应给付**公司工程款366724.91元。 关于合同外施工内容争议项目。16份现场签证审批单(签证)均有监理工程师及传奇公司的副总经理**签字,传奇公司以未加盖公章为由不认可签证效力,不同意支付相关工程款。对此法院认为传奇公司副总经理参与签证签字,其未加盖公章应为传奇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应归责于**公司,故传奇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具体数额:1.关于签证J2018-009、J2019-001,鉴定机构认定该签证施工内容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已经计取,不另计算。法院对此结论予以确认。2.关于签证J2018-008、J2019-002、J2019-003、J2019-004、J2019-005、J2019-006、J2019-008、J2019-009、J2019-010、J2019-011、J2019-012、J2019-013、J2019-014各项工程,均有监理工程师和传奇公司副总经理签字,法院对上述各项工程造价1053337.25元予以确认,计入**公司工程量造价。3.关于签证J2019-007,签证记载机械挖土方工程量为194.21立方米、基础混凝土浇筑工程量80.64立方米,传奇公司按照施工现场照片推算得出挖土方工程量为136.46立方米、按照施工图纸计算混凝土浇筑工程量为72.98立方米,双方无争议部分造价为72096.12元、有争议部分8039.57元,因鉴定机构对工程量争议无法核实,法院酌定争议部分8039.57元中的4020元计入**公司工程造价。4.关于人造草皮单价,传奇公司提出应按市场价计算,鉴定机构认定有监理签字的单价确认单中确认的单价在市场价范围内,法院认为本项应属无争议项,不予处理。 综上,传奇公司应给付**公司涉案工程款:合同内无争议工程款3047745.75元、合同内争议项工程款366724.91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工程款1129453.37元,共计4543924.03元。就本案所涉工程,传奇公司已给付**公司工程款5183276.35元,已经超出应给付额,故**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另查明,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变更名称为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公司对合同内工程量造价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砌筑一项中的单位为立方米;**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表》中**砌筑一项中的单位亦为立方米。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与传奇公司签订的《八达岭长城天地北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公司施工工程所对应的工程款的金额,**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对此分述如下:其一,关于单价计量单位,一审中,鉴定报告作出后,**公司对鉴定的金额未提出异议,现其主张鉴定报告中工程单价的计量单位与涉案合同约定不符,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其二,关于混凝土垫层厚度,**公司主张应按照工程量计算表中记载的25厘米计算,但经传奇公司现场勘验取样,样本平均厚度为15.8厘米,故**公司主张按照25厘米厚度计算工程量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确认该项工程量以15.8厘米厚度计算并无不当。其三,关于150×150****小料石单价,石材单价确认单上并***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公司以此为据要求确认小料石单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以市场平均单价计算小料石价格亦无不当。其四,关于渣土消纳费,**公司与传奇公司未予明确约定,而渣土消纳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通常会发生的费用,故应当认为合同报价中已经包含该笔费用,**公司要求传奇公司另行支付渣土消纳费,本院不予支持。**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其他异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所认定传奇公司应付**公司的涉案工程款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传奇公司已付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认可传奇公司就涉案工程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5183276.35元,**公司在二审中不认可该金额,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8元,由北京八达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