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842号
原告:北京**运输户,经营场所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大柏老村北粮库三区一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9L2748831X7。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住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大柏老村南场四区3号。
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305839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89号(**大厦5层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9595965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运输户与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