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234号
原告:北京市远东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京张路口东果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远东汽车修理厂经理。
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89号(**大厦5层5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市远东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第十六工程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北京市远东汽车修理厂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远东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