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992苏州市新天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8992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新天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新天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新天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新天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新天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0.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20.5元,由原告苏州市新天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计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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