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4014号
原告:靖江市裕泰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NRP5E14,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创新村二组。
责任人:包网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0772416J,住所地泰兴市江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靖江市裕泰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鑫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裕泰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保全费1205元,共计2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劲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 攀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