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18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6403225P。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中华路19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9日,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5日,住。
原告***诉被告河南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在受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 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