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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明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354号 原告:大庆明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21号宝利丰大厦商业性质写字间29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民泰路13号院8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庆明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大庆明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明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明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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