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397号
原告:北京义诚奥达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锦城商业中心3号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741954885。
法定代表人:焦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义诚奥达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公司宿舍。
被告:***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民泰路13号院8号楼1至4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061429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义诚奥达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2023年3月14日,原告北京义诚奥达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义诚奥达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义诚奥达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