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231号之一
原告:**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053.48元,合计2,078.48元,由原告**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 颖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