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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2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5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69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案立案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6,696.98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 颖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