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7333号
保全申请人: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民泰路13号院8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5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17,388.93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88.93元或查封天津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7元,由中瑞祥合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