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745号
申请人:上海罡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2313号6幢4001-4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PMF4H。
法定代表人:卢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金鸿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酒店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5818P。
法定代表人:袁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泉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2幢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EX4T0F。
法定代表人:张立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罡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金鸿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泉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88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罡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金鸿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泉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88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罡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