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3执异24号 申请人: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金盛华城先农路5栋106-1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中革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龙魁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利通街99号37栋2层13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友谊路1-4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BCD座BCD栋224房。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华园小区5号楼1**40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钢厂道北侧商业楼15号。 负责人:杨自然。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105国道京珠线东侧福香苑社区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凰城管理区沈丹路苏华苑小区B9#4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政府院内南2楼201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悦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8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益阳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新源路1号(洞庭宾馆9楼01-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宏威天之荡建设工程有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南街珺璟国际A座公寓605。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经法院查控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无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42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发出(2020)湘0423执166号执行通知书。经司法查控,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系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镇江分公司、长沙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分公司、金乡分公司、**分公司、菏泽分公司均系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北京悦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威天之荡建设工程有公司均系独立法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作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已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衡山县欣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上述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执行主体的规定,故对其申请追加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的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镇江分公司、长沙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分公司、金乡分公司、**分公司、菏泽分公司作为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当被执行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不需通过追加主体的程序解决,故申请人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对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镇江分公司、长沙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分公司、金乡分公司、**分公司、菏泽分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北京悦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威天之荡建设工程有公司均具有的独立法人资格而不是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的该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大***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湘0423执1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人衡山欣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坤焙 校对责任人:*** 打印责任人:欧坤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