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4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8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