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4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8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