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通市南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拓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中昊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386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延军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