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昌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91财保3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安昌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开屏村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都花园东门办公楼206室(CND)。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安昌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苏0991财保3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财产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保全了上述财产,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查封,其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