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巷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408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青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535952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