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47号
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罗万洋: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罗万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陕0322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缴纳了本案案款35827、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443元。案件执行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