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46号
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树森: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陕0322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森缴纳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20200元,案件执行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