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雒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琴,女,生于1981年3月14日,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执行人:李育东,男,生于1983年2月10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育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育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育东限期执行本院(2021)陕0322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育东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李育东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网络调查并委托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育东多次电话承诺执行案件,但拒不履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育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录勋
审 判 员 刘伟哲
审 判 员 侯永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玮平
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