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460号
原告:马妮,女,生于1989年1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
委托代理人:王琦翔,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雒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田一,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马妮与被告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经查明,马妮与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陕0322民初2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合并审理,将后起诉的案件并入先起诉的案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并入(2021)陕0322民初2号案件合并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向原告马妮予以退回。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范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