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区城关镇西区。法定代表人:雒敏,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树森,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陕0322执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树森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树森你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森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录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