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区城关镇西区。法定代表人:雒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法定代表人:李星儒,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万洋,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本院于作出(2022)陕0322执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录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