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云山居装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云山居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15356号
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62号兴和商务中心C座901-911、912B-913B号。
法定代表人:温利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云山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3座2幢402房之四(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山。
被告:陈**山,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烹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山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居公司)、陈**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第三次庭审时,原告爱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爱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山居公司、陈**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爱烹公司与云山居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爱烹公司返还工程款20000元并赔偿爱烹公司经济损失140954.7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4日,爱烹公司向案外人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承租位于中山市,用于经营餐饮,租赁期限2021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前半年每月租金3354.75元,房屋装修期自2021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8日,装修期不得延长,开业日期是2021年2月9日。2021年1月17日,爱烹公司与云山居公司、陈**山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云山居公司对上述商铺进行装修,装修完工时间是2021年2月6日,装修款106800元,付款方式是爱烹公司签订合同时付50000元、完工验收合格后付40000元,剩余16800元于装修完毕使用3个月后结清。签订合同后,爱烹公司向陈**山支付70000元,但工程未按时完工,且两被告于2021年3月11日离场,爱烹公司只能另请他人完成工程。因两被告违约,爱烹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装修合同,两被告返还爱烹公司工程款20000元,赔偿爱烹公司租金损失3354.75元、停业工资损失67600元、停业经济损失10000元、另委托他人装修的损失60000元,共160954.75元。综上所述,爱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4日,利和公司作为出租方和爱烹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古镇幸福华庭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将位于中山市出租给爱烹公司用于经营餐饮,租赁面积134.19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1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2021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8日为装修期,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的月租金是3354.75元。本合同项下的开业日为2021年2月9日,如未在改日开业,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合同还约定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云山居公司出具《装修承诺书》,承诺如下:本单位是利和广场购物中心幸福华庭1098单元的商户,现声明已收到并详阅利和广场购物中心的《装修手册》......。云山居公司在装修公司处盖章。
云山居公司和爱烹公司签订《装修保险承诺书》,记载如下:现有利和广场购物中心1098单元商户对承租单元室内进行二次装修工程,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是云山居公司,承诺在装修期间购买装修工程的一切险种及公众责任险。爱烹公司、云山居公司均在《装修保险承诺书》上盖章。
云山居公司和爱烹公司签订《室内装修/施工委托书》,记载如下:爱烹公司是利和广场购物中心1098单元的业主,现向利和公司提出装修施工申请,并决定聘请云山居公司承担室内装修工程,工期自2021年1月15日至同年2月6日。爱烹公司、云山居公司均在《室内装修/施工委托书》上盖章。
爱烹公司提交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和“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对方发送“陈**山,186××××7717”给员工。员工将最新装修申请、古镇利和店装修报价等文件发送给“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将其银行卡发送给员工并注明陈**山。双方聊天的主要内容如下:1月15日,员工:“那个工期要多长啊?是15天吧。”“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2月6号完工。”2月19日,员工:“古镇店一定在3月2日完成,因为3月5日有灯博会要做活动,所以要抓紧时间。”“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OKOK,今天材料已经搞定了,木工明天进场。”“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老板那付款方式要细化一下......三月五号完工。”员工:“已经严重延期了......3月1日必须要完工,这最后的时间也很短。”3月2日,员工:“如果贵公司不能在3月7日之前完成店铺的交接。我司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贵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刚刚财务只批了2万,但要7号必须完成。”“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十号行不。”微信中的《装修合同》记载:项目名称:古镇利和店装修,面积:套内120平方,单价106800元,完成时间2021年2月6日。付款方法:签订合同时付50000元,完工检验合格付40000元,交付使用3个月后结清。但双方未在合同上盖章。
爱烹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显示丁金泉于2021年1月17日、1月18日、3月2日分别向陈**山付款20000元、30000元、20000元。爱烹公司称丁金泉是爱烹公司的财务人员。
利和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爱烹公司向利和公司承租位于中山市,用于餐饮经营,房屋装修期是2021年1月10日至同年2月8日,装修期不得延长,开业日期2021年2月9日。合同签订后,爱烹公司未按约定开业,实际开业日期是2021年4月17日。
爱烹公司提供支付房租的收据拟证实3月的租金是3354.75元,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拟证实支付3月的工人工资是60000元,爱烹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付款凭证、送货单等证据拟证实爱烹公司将云山居公司未完成的工程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并于2021年4月10日完工。
云山居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山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爱烹公司称:爱烹公司和云山居公司约定的装修款总额是106800元,云居山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50000元。因为云山居公司无法按时完工,爱烹公司只能另请他人进行装修,在2021年4月10日左右完成剩余工程的装修,爱烹公司另付给案外人的工程款是67660元。由于云山居公司拖延工期,导致爱烹公司未能按时开业,而爱烹公司仍要支付3月的租金、3月的员工工资,并且损失了3月的利润10000元。
本院认为,虽然爱烹公司和云山居公司未在《装修合同》上盖章确认,但是爱烹公司提交的其员工和“云山居-民宿-设计&施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装修承诺书》,、《装修保险承诺书》、《室内装修/施工委托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云山居公司承接了涉案商铺的装修工程,由此可以认定爱烹公司与云山居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爱烹公司提交了证据证实云山居公司未按约定完工,爱烹公司另聘请他人施工,云山居公司、陈**山对此未提供反驳证据,且利和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爱烹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开业,实际开业时间延后至2021年4月17日,因此,本院认定云山居公司未按约定完工。爱烹公司提交证据证实爱烹公司在云山居公司停工后,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涉案商铺的剩余装修工程,并已付款,因此,云山居公司已无法完成《装修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爱烹公司请求解除《装修合同》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已完工的工程量。由于云山居公司中途停工,涉案商铺无法按照约定的完工日期正常使用,而爱烹公司从接受涉案商铺之日起就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涉案工程每延迟一天完工,爱烹公司就少使用涉案商铺一天,相应的,爱烹公司就要在没有经营利润的情况下多付一天租金,在此情况下,爱烹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有理由另聘请他人完成涉案工程,以便早日使用商铺,因此,爱烹公司无需承担改变云山居公司施工现状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装修合同》约定的价格是106800元,爱烹公司另付给案外人的工程款是67660元,如果以两者的差额来确定云山居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则云山居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39140元,现爱烹公司主张云山居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50000元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云山居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是50000元,但收取的工程款是70000元,云山居公司应当将超出的20000元退还给爱烹公司。
关于租金损失,爱烹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云山居公司未按时完工,并中途退场,爱烹公司只能另请他人完成剩余工程,导致爱烹公司2021年4月17日才开业,比原定的开业时间延迟超过一个月的,现爱烹公司主张一个月的租金损失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古镇幸福华庭商铺租赁合同》可证实爱烹公司前半年每月需支付的租金是3354.75元,故云山居公司应向爱烹公司支付租金损失3354.75元。关于退还工程款67660元,该款项是爱烹公司另请他人完成剩余工程而支付的款项,由于云山居公司已退还多收的工程款,且涉案商铺的装修成果由爱烹公司享有,因此,爱烹公司要求云山居公司退还其支付给案外人工程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员工工资,爱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支出的员工工资与本案有关,因此,爱烹公司要求云山居公司承担员工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润,该损失不是爱烹公司产生的直接损失,故爱烹公司要求云山居公司承担利润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山的法律责任,陈**山是云山居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云山居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山的个人财产,因此,陈**山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云山居公司、陈**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山居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立即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云山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2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3354.75元;
三、被告陈**山对上述第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36元,由被告佛山市云山居装饰有限公司、陈**山承担38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爱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戚必远
人民陪审员  程欣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