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21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亿飞科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团结街团结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2HUDF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亿飞科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亿飞科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成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