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和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应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古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纪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债权279260元。剩余债权27926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应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