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520号
申请人:天津市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589L1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国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TAH1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天津市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675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90675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06750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科技支行,账号:XXXXXXXXXXX0901)。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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