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xxxxxx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3578号
原告: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国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川市华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韩城xx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国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华凡实业有限公司、韩城xx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国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华凡实业有限公司、韩城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国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申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华凡实业有限公司、韩城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