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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6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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