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6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