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17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