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91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