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民初2019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192号恒大御海天下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沐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