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岱,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7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27707.55元,逾期付款利息74558.5元,(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3月5日,以2627707.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后期利息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其所承建的汉中恒大雅苑在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除零星存款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相关文件,证明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目前现有全部资金已纳入政府保交楼项目监管,其名下剩余资产已全部网签匹配给第三方中铁十二局名下,现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核查,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住宅、商铺、车位、储藏室等剩余资产已网签匹配至中铁十二局,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