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2767057.39元之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