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3344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第三人:保定市某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xxxxxxxxxxxx。
原告魏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市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