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3658号
原告:长治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北西街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县人,系该公司副经理,住长治市潞州区太行北路68号7号楼1**401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芮城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建设北路346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治市**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开庭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市政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治市**市政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