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3659号
原告:长治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北西街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长治市三河一渠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紫金东街滨河公园三河一渠监控调度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政工程公司与被告长治市三河一渠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治市**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