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528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凌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童芦工业区东莞路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凌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