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惠民街道万达建筑钢管租赁站、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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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恢11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县惠民街道万达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恢复执行标的金额为295700元。
本案经执行,申请人确认收到案款295700元并认可案件执行完毕。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无其他需要执行的内容,可以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本院执行的(2018)浙0421民初53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县惠民街道万达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