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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52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仰***道环城东路4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