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6)1**20层19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30563E,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9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贵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88658.5元及利息(以判决书确定为准),案件受理费5630元,申请执行费423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但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和措施:
一、本案于2021年6月12日、6月22日、6月23日、7月1日、7月20日、8月3日、10月9日在网上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号上只有少量资金,本院已经扣划17293.83元发放,其存款不能履行支付本案的案款;
二、又经本院核实,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注册的车辆;
三、本院对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剑河县无登记房产;另经查,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
四、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和措施,申请执行方表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29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