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0960号
原告:***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震泽镇頔塘路2377号。
法定代表人:万成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浔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